邮电通信产品型号管理办法
根据YD/T639-93《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管理办法》中2.1条规定,凡属邮电工业产品(有“……型号命名方法”国家标准的产品除外)均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(以下简称型号主管单位),根据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方法行业标准,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命名产品型号,并进行管理。
型号的申请和颁发:
1.预发型号的申请和颁发: 新产品试制期间,为满足试制单位编制技术文件的需要,可由试制单位向主管单位申请产品预发型号。
(1)申请预发型号时,必须报送下列资料:
(2)预发型号的颁发:
a. 型号主管单位接到申请单位的预发型号申请单后,经核查:若手续完备,资料齐全,则十五日之内将核准的预发型号申请单第二联寄送原申请单位;
b. 预发型号从型号主管单位核法之日算起,有效期二年。
c. 预发型号期满三年后,申请单位应提前将预发型号转为正式型号,否则型号主管单位则注销该预发型号,另行占用。
2. 正式型号的申请和颁发:
申请正式型号时,必须报送下列资料:
(1)a. 申请单位的正式行文(加盖单位公章);
b. 产品企业标准一份;
c. 产品电路图或框图一份;
d. 产品照片或相当照片的资料一份;
e. 新产品鉴定证书副本一份;
f. 邮电工业产品型号申请单(由型号主管单位统一印发)一式四份。
(2)正式型号的颁发:
a. 型号主管单位接到申请单位的正式型号申请单后,经核查:申请手续完备,资料齐全,则十五日之内将核准的正式型号申请单第三、四联寄送原申请单位;
b. 当申请正式型号产品的主要性能、参数、用途与原预发型号的产品一致时,则颁发的正式型号应与预发型号相同。
c. 产品的正式型号则为终身长久型号。
1996年10月25